深圳发文: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近日,深圳深圳市总工会发布关于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发文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提示函提出,询问j9要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女性用人单位在招聘、求职情况录用过程中,婚育不得限定男性优先或拒绝录用女性,深圳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发文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询问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女性晋级、求职情况j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婚育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限制女职工的深圳职业发展。
要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发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询问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医疗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健康防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要依法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要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等。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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